关于这则通知,提到了规范《公告》填报要求、加强《公告》产品检验、《公告》内产品补充填报三方面内容。
虽然大范围提及的是正三轮摩托车,但却重点提及了很多关于具备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管理规定,例如明确该产品具备自卸功能并注明自卸方式、在选装照片位置增加车辆作业状态照片、增加备案参数申报等。并明确规定,相关生产企业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将《公告》内的具备自卸功能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参数补填申报工作。
对带有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管理已越来越严格,全国涉及此类产品的工厂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参数补填申报工作,全国的渠道经销商需要对此类产品的功能性变更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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