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某公司(需方)想购买一台直流脉冲氩弧焊机。他们通过网上搜索浏览,发现外地另一公司(供方)正在出售该类设备。于是,需方根据网上提供的九游会体育线上平台的联系方式,与该公司业务员陈军(化名)取得了联系。
需方深知网络骗局不少,在签约之前也是多方打听、考查,搜集供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和陈某的情况。在一次电话联系中,陈某声称认识某机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需方公司还专门致电李某进行了确认。
经过多次联系,2010年2月24日,陈军代理供方,与需方以传真形式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陈军还以邮件的形式,向需方发送了供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认定通知书等。因需方是私人企业乐鱼九游会体育官网平台下载,公司账目比较灵活,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票。陈某称供方公司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货物销售款项,不能打入公司账户,建议将货款打入其个人账户。
由于合同传真件不甚清楚,应需方的要求,陈军又将需方盖章后传真过来的合同,加盖供方的公章之后,再进行扫描,并通过邮件形式向需方发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需方从供方处购买直流脉冲氩弧焊机一台,单价为xx万元;交提货时间约6个工作日;结算方式:一次性付清;汇款至农行卡,户名陈军,卡号xxx,……如果延误供货,根据合同甲方(供方)赔偿乙方(需方)误工费及直接利润损失xx万元整。本合同传真有效。合同正文还载明,供方为深圳某有限公司,其委托代理人为陈军,合同甲方处盖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乙方处盖有需方公司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需方公司将货款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打入陈军的账户,但供方公司一直未向需方交付货物。2012年年初,需方公司将供方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为买卖合同对供方公司是否成立并生效,供方公司应否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陈军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向需方公司发送供方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认定通知书,使需方公司确信供方公司系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资质,且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后,陈军又将盖章后的买卖合同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向需方公司发送。因此,需方公司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陈军有代理权。需方公司主观上属于善意,陈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关于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供方公司抗辩行为人陈军系无权代理,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供方公司应承担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例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系盗用、私刻伪造,或者行为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授权限制规定等,但供方公司并未就以上抗辩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供方公司辩称,需方公司收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上标注着此复印件只提供某某业务使用,其他无效。因此,需方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由于需方公司收到以上文件只是确认供方公司的依法设立及其经营资质,双方并未将以上文件用作其他,需方公司收到以上文件反而增强了需方公司依赖的理由,因此,对供方公司以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由于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传真有效,况且由于传真件的形成、发送、接收和存储是以纸张为介质,在技术上像一种“远程”复印,所以,传真件确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但是考虑到其证据性质上的特殊性,基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原始性关联以及直接生成于与案件有关的行为或活动,则在一定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拟制原件”,故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供方公司关于此合同系不真实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由于陈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乐鱼九游会体育官网平台下载,则工矿产品合同对供方公司成立并生效,供方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需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后,供方公司至今未向需方公司交付货物,供方公司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且导致需方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形成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故对需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乐鱼九游会体育官网平台下载、解除需方公司与供方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供方公司一次性返还需方公司货款并赔偿损失;三、驳回需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供方公司(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一,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需方购买焊机款打到陈军的银行账户中,并没有打给上诉人。其二,陈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乐鱼九游会体育官网平台下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主张陈军有代理权,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公章并非上诉人单位真实公章。上诉人在一审中依法提出对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因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系复印件,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致使无法进行鉴定。
需方公司(被上诉人)则称,其一,我方与上诉方订立合同系通过业内介绍,并且与对方公司通过电话进行过核实。将款汇到陈军账户是因为不开发票、不打税,不能汇在公司账户。上诉人与我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其二,陈军发送上诉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所有资质证明,以及经电话确认,双方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后,陈军又将盖章后的买卖合同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方邮箱,……我方主观上属于善意,陈军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从订立合同的过程看,需方此前对陈军的身份、职业信息等并不了解。陈军在网络上公布的企业电话、传真等内容,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栏目中相对应记载的内容并不相符。陈军传送的供方公司材料上均明显标注:“此复印件只提供与xxx业务使用,其他无效”。需方没有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与供方公司有过联系、洽谈等,其与某机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是在订立合同后,陈军未依约供货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联系。
从需方所称陈军与李某某相识,并与某机器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看,二审法院认为,评价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不是事后行为人陈述其与被代理人相识或存在某种关系为根据或理由,而应是代理人有被授权代理的经历事实、持有表达有权代理意思的相关证明文件、持有有效印章的介绍信和合同等事实或证据。需方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这样的相关证据。
从合同的形式及内容看,二审法院认为,需方忽视了合同外观存在的与认定代理权有关的明显瑕疵,对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的合同条款并未置疑义,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如上所述,合同供方栏目中记载的传真号码确属某某机器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但与陈军在网络上公布的信息内容不符……对于合同所加盖印章属扫描印章,需方在主观上也有明显疏忽……一次性付清款且直接打入陈军个人账户的约定结算方式,需方作为商事行为人,理应清楚结算付款对象是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主要依据,在没有取得某某机器公司对陈军授权,特别是陈军属“陌生人”的情况下,先行将订购款打入陈军的个人账户,违反一般交易习惯。需方本应对陈军有无代理权产生合理怀疑,但其轻信陈军规避纳税的说法而未质疑。再如,合同中约定,6个工作日不到货则赔偿损失的夸大赔偿责任,如果结合陈军在网络上公布的信息与合同记载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以及陈军要求将款先行打入自己账户的履约条件,一般理性人不难看出是陈军为赢取信任所使用的方法,而需方或心存侥幸心理并未能明辨。
二审院依据《合同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需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人士提醒,当前,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关于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表见代理责任的追偿,《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见代理制度,以适当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乐鱼九游会体育官网平台下载,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乐鱼九游会体育官网平台下载。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本报记者贺耀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